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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确认P2P整改验收及现金贷业务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29  作者: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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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网传广州市金融局发布了关于转发广东省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件(以下简称:《函件》)。同时,在函件中,关于广东省的P2P网贷整改验收和现金贷业务要求也首次获得披露。
  

广州市金融局在《函件》中指出,为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现金贷”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网贷机构验收和“现金贷”相关文件精神。
  

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真学习并领会《关于做好PZ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以下称为57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以下称为141号文,该文已转发各区)相关文件精神,并将监管要求传达辖区内相关网贷机构。
  

二、落实“现金贷”整治有关措施。
  

请各区金触工作部门要求各网贷机构就其是否从事(含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从事)“现金贷”、业务是否违反“四个不得”(详见141号文)等开展自查整改。从事“现金贷”业务的,要求自12月15日起(广州市金融局召开全市P2P高管培训会传达的时间)停止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间;业务违反“四个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关整改计划。网贷机构自查报告及整改(退出)计划由各区金触工作部门负责收集,于12月29日前汇总报送广州市金融局。
  

三、做好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
  

根据57号文,整治期间未纳入整治的机构,在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如有未进行现场检查或遗漏的网贷机构,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等整治工作。
  

四、督促机构加快整改进度。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价促各网贷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如P2P平台整改计划中整改完成时间与57号文相冲突的,须要求机构调整整改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五、做好验收工作准备。
  

根据要求要成立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完成广州市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整改验收小组由省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部门、第三方机构及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人员组成。
  

广东P2P网贷整改验收和现金贷业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函件》,P2P网贷系统开发商互融云看到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转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7〕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以及《关于规范整顿P2P网贷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
  

77号文要求广东省各市金融局联合监管部门,严格按照57号文时间要求,督促各网贷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如果P2P平台的整改完成时间与57号文相关时间节点相冲突,应要求P2P平台进行调整,原则上于2018年2月末前完成。整改具体措施不符合57号文要求的,按照57号文要求办理。
  

资金存管方面,77号文要求广东省各市金融局、银监部门,督促尚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加快与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如已实现银行资金存管、但是存管银行没有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督促机构予以整改。鼓励优先选择在广东省设有经营实体、通过测评的银行实现资金存管。
  

此外,78号文对于现金贷业务也作了相关规定。
  

对于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要自监管要求传达之日起停止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间;业务违法“四个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关整改计划。自查报告及整改(退出)计划应于12月29日前报送各市金融局(办)、银监部门。
  

78号文指出,广东省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综合前期掌握信息、举报投诉、媒体报道、信访、上级转来以及机构自查等渠道,对辖内P2P网贷平台是否从事“现金贷”及违反“四个不得”进行核实。对于违反“四个不得”以及在自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避重就轻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在监管要求下达后仍继续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不予备案登记。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各地在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广东省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督促存在相关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按照计划开展整改,并按月报送整改情况。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对于P2P网贷机构“四个不得”的规定: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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